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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鋼別墅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地基基礎
發(fā)布時間:2019-08-25 08:55:10 | 瀏覽次數(shù):

4 場地、地基和基礎

4.1 場 地

4.1.1 選擇建筑場地時,應按表4.1.1劃分對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險的地段。

4.1.2 建筑場地的類別劃分,應以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為準。

4.1.3 土層剪切波速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場地初步勘察階段,對大面積的同一地質單元,測試土層剪切波速的鉆孔數(shù)量不宜少于3個。
    2 在場地詳細勘察階段,對單幢建筑,測試土層剪切波速的鉆孔數(shù)量不宜少于2個,測試數(shù)據(jù)變化較大時,可適量增加;對小區(qū)中處于同一地質單元內(nèi)的密集建筑群,測試土層剪切波速的鉆孔數(shù)量可適量減少,但每幢高層建筑和大跨空間結構的鉆孔數(shù)量均不得少于1個。
    3 對丁類建筑及丙類建筑中層數(shù)不超過10層、高度不超過24m的多層建筑,當無實測剪切波速時,可根據(jù)巖土名稱和性狀,按表4.1.3劃分土的類型,再利用當?shù)亟?jīng)驗在表4.1.3的剪切波速范圍內(nèi)估算各土層的剪切波速。

4.1.4 建筑場地覆蓋層厚度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況下,應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臥各層巖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層頂面的距離確定。
    2 當?shù)孛?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其上部各土層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層,且該層及其下臥各層巖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時,可按地面至該土層頂面的距離確定。
    3 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鏡體,應視同周圍土層。
    4 土層中的火山巖硬夾層,應視為剛體,其厚度應從覆蓋土層中扣除。

4.1.5 土層的等效剪切波速,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4.1.6 建筑的場地類別,應根據(jù)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按表4.1.6劃分為四類,其中Ⅰ類分為Ⅰ0、Ⅰ1兩個亞類。當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蓋層厚度且其值處于表4.1.6所列場地類別的分界線附近時,應允許按插值方法確定地震作用計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4.1.7 場地內(nèi)存在發(fā)震斷裂時,應對斷裂的工程影響進行評價,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對符合下列規(guī)定之一的情況,可忽略發(fā)震斷裂錯動對地面建筑的影響:
        1)抗震設防烈度小于8度;
        2)非全新世活動斷裂;
        3)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和9度時,隱伏斷裂的土層覆蓋厚度分別大于60m和90m。
    2 對不符合本條1款規(guī)定的情況,應避開主斷裂帶。其避讓距離不宜小于表4.1.7對發(fā)震斷裂最小避讓距離的規(guī)定。在避讓距離的范圍內(nèi)確有需要建造分散的、低于三層的丙、丁類建筑時,應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并提高基礎和上部結構的整體性,且不得跨越斷層線。

4.1.8 當需要在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石和強風化巖石的陡坡、河岸和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建造丙類及丙類以上建筑時,除保證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穩(wěn)定性外,尚應估計不利地段對設計地震動參數(shù)可能產(chǎn)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響系數(shù)最大值應乘以增大系數(shù)。其值應根據(jù)不利地段的具體情況確定,在1.1~1.6范圍內(nèi)采用。

4.1.9 場地巖土工程勘察,應根據(jù)實際需要劃分的對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險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場地類別和巖土地震穩(wěn)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評價,對需要采用時程分析法補充計算的建筑,尚應根據(jù)設計要求提供土層剖面、場地覆蓋層厚度和有關的動力參數(shù)。

4.2 天然地基和基礎

4.2.1 下列建筑可不進行天然地基及基礎的抗震承載力驗算:
    1 本規(guī)范規(guī)定可不進行上部結構抗震驗算的建筑。
    2 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nèi)不存在軟弱黏性土層的下列建筑:
        1)一般的單層廠房和單層空曠房屋;
        2)砌體房屋;
        3)不超過8層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和框架-抗震墻房屋;
        4)基礎荷載與3)項相當?shù)亩鄬涌蚣軓S房和多層混凝土抗震墻房屋。
    注:軟弱黏性土層指7度、8度和9度時,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分別小于80、100和120kPa的土層。

4.2.2 天然地基基礎抗震驗算時,應采用地震作用效應標準組合,且地基抗震承載力應取地基承載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載力調(diào)整系數(shù)計算。

4.2.3 地基抗震承載力應按下式計算:

4.2.4 驗算天然地基地震作用下的豎向承載力時,按地震作用效應標準組合的基礎底面平均壓力和邊緣最大壓力應符合下列各式要求:

    高寬比大于4的高層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礎底面不宜出現(xiàn)脫離區(qū)(零應力區(qū));其他建筑,基礎底面與地基土之間脫離區(qū)(零應力區(qū))面積不應超過基礎底面面積的15%。

4.3 液化土和軟土地基

4.3.1 飽和砂土和飽和粉土(不含黃土)的液化判別和地基處理,6度時,一般情況下可不進行判別和處理,但對液化沉陷敏感的乙類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進行判別和處理,7~9度時,乙類建筑可按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進行判別和處理。

4.3.2 地面下存在飽和砂土和飽和粉土時,除6度外,應進行液化判別;存在液化土層的地基,應根據(jù)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地基的液化等級,結合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注:本條飽和土液化判別要求不含黃土、粉質黏土。

4.3.3 飽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黃土),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初步判別為不液化或可不考慮液化影響:
    1 地質年代為第四紀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時,7、8度時可判為不液化。
    2 粉土的黏粒(粒徑小于0.005mm的顆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別不小于10、13和16時,可判為不液化土。
    注:用于液化判別的黏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鈉作分散劑測定,采用其他方法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換算。
    3 淺埋天然地基的建筑,當上覆非液化土層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不考慮液化影響:


4.3.4 當飽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別認為需進一步進行液化判別時,應采用標準貫入試驗判別法判別地面下20m范圍內(nèi)土的液化;但對本規(guī)范第4.2.1條規(guī)定可不進行天然地基及基礎的抗震承載力驗算的各類建筑,可只判別地面下15m范圍內(nèi)土的液化。當飽和土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未經(jīng)桿長修正)小于或等于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臨界值時,應判為液化土。當有成熟經(jīng)驗時,尚可采用其他判別方法。
    在地面下20m深度范圍內(nèi),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臨界值可按下式計算:

4.3.5 對存在液化砂土層、粉土層的地基,應探明各液化土層的深度和厚度,按下式計算每個鉆孔的液化指數(shù),并按表4.3.5綜合劃分地基的液化等級:

4.3.6 當液化砂土層、粉土層較平坦且均勻時,宜按表4.3.6選用地基抗液化措施;尚可計入上部結構重力荷載對液化危害的影響,根據(jù)液化震陷量的估計適當調(diào)整抗液化措施。
    不宜將未經(jīng)處理的的液化土層作為天然地基持力層。

4.3.7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樁基時,樁端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穩(wěn)定土層中的長度(不包括樁尖部分),應按計算確定,且對碎石土,礫、粗、中砂,堅硬黏性土和密實粉土尚不應小于0.8m,對其他非巖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2 采用深基礎時,基礎底面應埋入液化深度以下的穩(wěn)定土層中,其深度不應小于0.5m。
    3 采用加密法(如振沖、振動加密、擠密碎石樁、強夯等)加固時,應處理至液化深度下界;振沖或擠密碎石樁加固后,樁間土的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不宜小于本規(guī)范第4.3.4條規(guī)定的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臨界值。
    4 用非液化土替換全部液化土層,或增加上覆非液化土層的厚度。
    5 采用加密法或換土法處理時,在基礎邊緣以外的處理寬度,應超過基礎底面下處理深度的1/2且不小于基礎寬度的1/5。

4.3.8 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處理深度應使處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數(shù)減少,其值不宜大于5;大面積筏基、箱基的中心區(qū)域,處理后的液化指數(shù)可比上述規(guī)定降低1;對獨立基礎和條形基礎,尚不應小于基礎底面下液化土特征深度和基礎寬度的較大值。
    注:中心區(qū)域指位于基礎外邊界以內(nèi)沿長寬方向距外邊界大于相應方向1/4長度的區(qū)域。
    2 采用振沖或擠密碎石樁加固后,樁間土的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不宜小于按本規(guī)范第4.3.4條規(guī)定的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臨界值。
    3 基礎邊緣以外的處理寬度,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3.7條5款的要求。
    4 采取減小液化震陷的其他方法,如增厚上覆非液化土層的厚度和改善周邊的排水條件等。

4.3.9 減輕液化影響的基礎和上部結構處理,可綜合采用下列各項措施:
    1 選擇合適的基礎埋置深度。
    2 調(diào)整基礎底面積,減少基礎偏心。
    3 加強基礎的整體性和剛度,如采用箱基、筏基或鋼筋混凝土交叉條形基礎,加設基礎圈梁等。
    4 減輕荷載,增強上部結構的整體剛度和均勻對稱性,合理設置沉降縫,避免采用對不均勻沉降敏感的結構形式等。
    5 管道穿過建筑處應預留足夠尺寸或采用柔性接頭等。

4.3.10 在故河道以及臨近河岸、海岸和邊坡等有液化側向擴展或流滑可能的地段內(nèi)不宜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則應進行抗滑動驗算、采取防土體滑動措施或結構抗裂措施。

4.3.11 地基中軟弱黏性土層的震陷判別,可采用下列方法。飽和粉質黏土震陷的危害性和抗震陷措施應根據(jù)沉降和橫向變形大小等因素綜合研究確定,8度(0.30g)和9度時,當塑性指數(shù)小于15且符合下式規(guī)定的飽和粉質黏土可判為震陷性軟土。

4.3.12 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nèi)存在軟弱黏性土層和高含水量的可塑性黃土時,應結合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采用樁基、地基加固處理或本規(guī)范第4.3.9條的各項措施,也可根據(jù)軟土震陷量的估計,采取相應措施。

4.4 樁 基

4.4.1 承受豎向荷載為主的低承臺樁基,當?shù)孛嫦聼o液化土層,且樁承臺周圍無淤泥、淤泥質土和地基承載力特征值不大于100kPa的填土時,下列建筑可不進行樁基抗震承載力驗算:
    1 6度~8度時的下列建筑:
        1)一般的單層廠房和單層空曠房屋;
        2)不超過8層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和框架-抗震墻房屋;
        3)基礎荷載與2)項相當?shù)亩鄬涌蚣軓S房和多層混凝土抗震墻房屋。
    2 本規(guī)范第4.2.1條之1款規(guī)定的建筑及砌體房屋

4.4.2 非液化土中低承臺樁基的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單樁的豎向和水平向抗震承載力特征值,可均比非抗震設計時提高25%。
    2 當承臺周圍的回填土夯實至干密度不小于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 50007對填土的要求時,可由承臺正面填土與樁共同承擔水平地震作用;但不應計入承臺底面與地基土間的摩擦力。

4.4.3 存在液化土層的低承臺樁基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承臺埋深較淺時,不宜計入承臺周圍土的抗力或剛性地坪對水平地震作用的分擔作用。
    2 當樁承臺底面上、下分別有厚度不小于1.5m、1.0m的非液化土層或非軟弱土層時,可按下列二種情況進行樁的抗震驗算,并按不利情況設計:
        1)樁承受全部地震作用,樁承載力按本規(guī)范第4.4.2條取用,液化土的樁周摩阻力及樁水平抗力均應乘以表4.4.3的折減系數(shù)。

        2)地震作用按水平地震影響系數(shù)最大值的10%采用,樁承載力仍按本規(guī)范第4.4.2條1款取用,但應扣除液化土層的全部摩阻力及樁承臺下2m深度范圍內(nèi)非液化土的樁周摩阻力。
    3 打入式預制樁及其他擠土樁,當平均樁距為2.5~4倍樁徑且樁數(shù)不少于5×5時,可計入打樁對土的加密作用及樁身對液化土變形限制的有利影響。當打樁后樁間土的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值達到不液化的要求時,單樁承載力可不折減,但對樁尖持力層作強度校核時,樁群外側的應力擴散角應取為零。打樁后樁間土的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宜由試驗確定,也可按下式計算:


4.4.4 處于液化土中的樁基承臺周圍,宜用密實干土填筑夯實,若用砂土或粉土則應使土層的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不小于本規(guī)范第4.3.4條規(guī)定的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臨界值。

4.4.5 液化土和震陷軟土中樁的配筋范圍,應自樁頂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縱向鋼筋應與樁頂部相同,箍筋應加粗和加密。

4.4.6 在有液化側向擴展的地段,樁基除應滿足本節(jié)中的其他規(guī)定外,尚應考慮土流動時的側向作用力,且承受側向推力的面積應按邊樁外緣間的寬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