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國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以下簡稱專項審查)工作,根據《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11號),制定本技術要點。
第二條 下列高層建筑工程屬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過規(guī)定,包括超過《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以下簡稱《抗震規(guī)范}))第6章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和第8章鋼結構適用的最大高度、超過《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以下簡稱《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第7章中有較多短肢墻的剪力墻結構、第10章錯層結構和第11章混合結構最大適用高度的高層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過規(guī)定;但建筑結構布置屬于《抗震規(guī)范》、《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規(guī)定的特別不規(guī)則的高層建筑工程(詳見附件一)。
第三條 在本技術要點第二條規(guī)定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中,屬于下列情況的,建議委托全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專項審查:
(一)房屋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B級高度的混凝土結構和第11章最大適用高度的混合結構的高層建筑工程;
(二)高度超過規(guī)定的錯層結構,塔體顯著不同的連體結構,同時具有帶轉換層、帶加強層、錯層、連體四種類型中兩種以上的復雜結構,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A級高度且轉換層位置超過規(guī)定層數的,以及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A級高度且水平和豎向均特別不規(guī)則的高層建筑工程;
(三)超過《抗震規(guī)范》第8章適用范圍的高層鋼結構建筑工程;
(四)按本技術要點第八條要求,需要進行模型試驗的高層建筑工程;
(五)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委托全國專家委員會審查的其他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包括各種特殊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筑工程。
第二章
申報材料的基本內容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報專項審查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申報表項目見附件二,至少5份);
(二)高層建筑工程超限設計的可行性論證報告(至少5份);
(三)建設項目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四)結構初步設計計算書(主要結果,至少5份);
(五)初步設計文件(建筑和結構部分,至少5份);
(六)當參考使用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實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時,應提供相應的說明;
(七)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高層建筑工程,應提出抗震試驗研究報告。
第五條
申報專項審查時提供的資料應符合下列具體要求:
(一)高層建筑工程超限設計可行性論證報告應說明其超限的類型(如高度、轉換層形式和位置、多塔、連體、錯層、加強層、豎向不規(guī)則、平面不規(guī)則等)和程度,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術措施,包括抗震技術措施的適用性、可靠性,整體結構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強措施等。
(二)建設項目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包括巖土特性參數、地基承載力、場地類別、液化評價、剪切波速測試成果及地基方案。當設計有要求時,應按規(guī)范規(guī)定提供結構時程分析所需的資料。
處于抗震不利地段時,應有相應的邊坡穩(wěn)定評價、斷裂影響和地形影響等抗震性能評價內容。
(三)結構初步設計計算書應包括:軟件名稱,力學模型,電算的原始參數(是否考慮扭轉耦連、周期折減系數、地震作用修正系數、內力調整系數、輸入地震波和峰值加速度等),結構自振周期、振型、位移、結構總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數、樓層剛度比、墻體(或筒體)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等整體計算結果,主要構件的軸壓比、剪壓比和構件超限信息等。
對計算結果應進行分析。采用時程分析時,其計算結果應與振型分解反應譜法的計算結果進行比較。
(四)初步設計文件的深度應符合《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guī)定》的要求,設計說明要有建筑抗震設防分類、設防烈度、設計地震分組或設計地震動參數、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等內容。
(五)抗震試驗數據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確的適用范圍和結論。
第三章
專項審查的控制條件
第六條
專項審查的重點是結構抗震安全性,房屋高度在《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B級高度范圍內且比較規(guī)則的高層建筑應按照《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執(zhí)行,其余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尚應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嚴格執(zhí)行規(guī)范、規(guī)程的強制性條文。
(二)不應同時采用多塔、連體、錯層、帶轉換層、帶加強層等五種類型中的三種以上的復雜類型。
(三)按超限的程度,針對薄弱部位采取比規(guī)范、規(guī)程的規(guī)定更嚴格的措施。
第七條
當房屋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B級高度,或者房屋高度、平面和豎向規(guī)則性等三方面均不滿足規(guī)范、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時,審查應特別慎重,要求提供充分的依據,如試驗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術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結構體系的對比分析等。
第八條
對超高很多或結構體系特別復雜、結構類型特殊的工程,當沒有可借鑒的設計依據時,應選擇整體結構模型、結構構件、部件或節(jié)點模型進行必要的抗震性能試驗研究。
第四章
專項審查的內容
第九條
專項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抗震設防依據;
(二)場地勘察成果;
(三)地基和基礎的設計方案;
(四)建筑結構的抗震概念設計;
(五)總體計算和關鍵部位計算的工程判斷;
(六)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
(七)可能存在的其他問題。
第十條
建筑結構抗震概念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超高時建筑結構規(guī)則性的要求應從嚴掌握,明確豎向不規(guī)則和水平向不規(guī)則的程度,避免過大的地震扭轉效應。
(二)結構布置、防震縫設置、轉換層和水平加強層的處理、薄弱層和薄弱部位、主樓與裙房共同工作等需妥善設計。
(三)結構的總體剛度應適當,變形特征應合理;樓層最大層間位移應符合規(guī)范、規(guī)程的要求。
(四)混合結構、鋼支撐框架結構的鋼框架,其重要連接構造應使整體結構能形成多道抗側力體系。
(五)多塔、連體、錯層、帶轉換層、帶加強層等復雜體型的結構,應盡量減少不規(guī)則的類型和不規(guī)則的程度,一般不宜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guī)程》規(guī)定的最大適用高度。
(六)當幾部分結構的連接薄弱時,應考慮連接部位各構件的實際構造和連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時取結構整體計算和分開計算的不利情況,或要求某部分結構在設防烈度下保持彈性工作狀態(tài)。
(七)規(guī)則性要求的嚴格程度,可依抗震設防烈度不同有所區(qū)別。當計算的最大水平位移、層間位移值很小時,扭轉位移比的控制可略有放寬。 |